张墨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预付费消费市场监管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人大建议的办理质量,要求各相关部门主动配合,积极办理。结合我局职能,梳理了有关方面工作,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产生预付卡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随着预付卡消费的快速发展,法律规范的相对滞后,预付卡消费监管分属商业、市场监管以及公安等部门,目前只有商务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对商业预付卡的发卡单位的资质要求、备案、发行、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规范调整范围内,但个体工商户却未纳入该办法的规范调整范围。
二是经营者诚信缺失。从实际情况看,经营者的诚信缺失是导致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消费者在付款后,能否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是否保证,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当失信的成本小于获得的利益时,有的经营者就会转向利益选择失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就很难得到保证。
(二)商业预付卡管理的职能划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7〕18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商务部门,负责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综合协调事宜,牵头组织预付卡专项整治。
(三)商业预付卡管理我局的职能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7〕189号)部署,我局职能为: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积极推动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将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配合相关部门对所涉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建议答复
如您建议中所提:“建立征信‘失信人黑名单’惩戒制度,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至关重要”,我们非常重视,结合近年来开展的工作,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持续强化信用监管工作,引导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和培育诚信经营体系。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督促经营者守法自律经营。充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规范化运行模式,积极配合市信用中心、商务局、公安局等多部门联合行动,共享数据信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强预付卡消费市场的监管。涉及商业诈骗行为的,交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同时,加大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力度,逐步完善信用“黑名单”制度,让“黑名单”内的经营者承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后果,进一步助推预付卡消费市场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领域情况复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的职责。各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采取有力的措施,共同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协作模式和监管合力。应积极在立法层面出台专门的或综合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进一步明确发售单位资格、责任义务、违约责任、监管部门、救济途径等细则,使之有法可依。同时,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或第三方支付制度,杜绝经营者因经营不善倒闭或恶意关门的现象,从而降低消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