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4S店危废品处置服务商服务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您在建议中提出:汽车4S店企业产生的危废品(油漆渣、机油格、废活性炭、石棉、废电瓶等八个品种),均必须交由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2020年以前处理不收费,2020年以后对危废品的处理及运输实行了收费,并且独家经营,在合同制定、收费上等存在不合理,涉嫌垄断。
接到您的建议以后,市市场监管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相关业务处室认真研究办理。相关业务处室第一时间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安排工作人员及时拜访您,面谈提案事宜。之后,对不同品牌的多个4S店以及相关企业、环保局,进行实地了解,就涉嫌行业垄断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
二、对所提建议的答复
就建议中所反映的情况,是否涉嫌垄断,首先要看处理企业和运输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目前,我市具有资质的处理企业10余家,大多数只能处理其中部分品种,有资质处理全部品种的企业仅有大连东泰公司一家,该企业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存在多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进行市场竞争选择。但需要明确的是,具有市场支配性企业本身并不违法,主要是看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从反映的情况看,所谓涉嫌垄断主要集中三个方面问题:
1.制定合同。从调查情况看,合同的制定是由东泰公司已制定好的基本格式和内容,汽车销售企业对个别条款存有疑议,无法进行协商和改变。如根据合同年初对危废品的预报量,东泰公司先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提前交付全年的处理费用(每吨3500~4000元)。不交费用,无法签合同。从该情况看,虽然存在一定不合理情况,但主要体现是合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2.制定处理费价格。经核实处理费确属东泰公司根据自身成本核算制定。根据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的规定,只有利用特殊地位制定不合理价格才视为违法,而该处理费属市场放开价格,政府没有制定一个标准,也没有进行过成本监审,同时市场上也没有同类性质的收费价格进行比对,因此难以确定是否强制制定不合理收费价格。
3.制定运费价格。经过走访,目前我市具有危废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有西岗区工业气体、金红星等多家,单位可以选择,价格可以协商,通过双方合同约定,所以构不成垄断定价和收费。
该提案,重点反映的是因独家经营而疑似垄断现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发挥积极作用,多培养些具有资质的企业,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避免独家经营。
十分感谢您对我局市场监管工作的大力支持。